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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伦理分析

  • 来源:华通文韵
  • 发布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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棱镜计划合法性.png

今天,我们说的不是数据安全。

数据处理伦理是指如何以符合道德准则及社会责任的方式获取、存储、管理、解释、分析、应用和销毁数据。简单的说,伦理是基于正确和错误观念的行为原则。伦理原则通常聚焦于公平、尊重、责任、正直、正义、质量、可靠、透明度和信任等观念。数据处理伦理关注的就是如何符合伦理原则的方式下获取、存储、管理、使用和处置数据。

数据处理伦理,不仅仅是数据安全问题,比数据安全问题的范围更广泛,更持久,更富有哲学意味。

在数据处理伦理之前,讨论另一个问题。举个例子:

阿道夫·艾希曼,纳粹战犯。

艾希曼是直属于希特勒的武装集团——党卫队(SS)旗下帝国保安总局的犹太处处长。他的工作职责就是将德国占领区内的犹太人装上货运列车,送往集中营。作为一个务实的党务官僚,艾希曼的能力非常强,运送犹太人的速度大幅提高,就连列车运行时间都能与时刻表保持一致。

艾希曼曾亲眼看过枪杀犹太人和在毒气室的行刑,也曾于1942年在纳粹高官通过了犹太人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的万湖会议上担任记录秘书,能够获知集中营的实际情况。

艾希曼看起来就是一个毫不起眼的中年男人,与在大屠杀(Holocaust)中为虎作伥的罪大恶极之人的形象相去甚远。即便是在死刑判决下达之后,他也不认罪,也没祈求饶命。

另外一个艾希曼相反的例子。

16世纪时,西班牙国王赢得了对穆斯林的圣战”——收复失地、统一伊比利亚半岛之后,驱逐了穆斯林和犹太教教徒。而为了在美洲大陆讨伐异教徒,科尔特斯和皮萨罗率领的远征军极尽掠夺之能事。

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向他发出了命令:依据西班牙的法律,把荷兰的异端全部处以火刑!这意味着要将荷兰的大部分人都处死,这将是一场种族灭绝。

权倾一世、被称为日不落帝国的西班牙王国的最高掌权者腓力二世的命令具有绝对性。奥兰治亲王被置于和艾希曼同样的境地,不过他采取了与艾希曼完全相反的行动。

奥兰治亲王拒绝执行法律。他被当场革职。新任执政阿尔瓦公爵赴任,设立了名为除暴委员会的特别法庭,把荷兰人不断送上火刑架。见此情景,奥兰治亲王站到了荷兰人一边,开始反抗西班牙国王。这就是荷兰独立战争(1568—1648)的开始。

西班牙的法庭对奥兰治亲王进行了缺席审判,以叛国罪的名义判处他死刑,而荷兰7个州的代表则齐聚乌得勒支,通过了《荷兰独立宣言》(1581),选举奥兰治亲王执政(总统),同时否决了腓力二世的统治权。

一国的君主是由上帝设立为民众之首的,是为了庇护民众免受各种不公正、压迫和暴力侵犯之苦的,就如同牧羊人必须守护他的羊群一般。(中略)如果他不但不这样去守护其民众,反而还试图压制、迫害民众,剥夺他们自古以来的自由、特权和普通法,且如对待奴隶般役使其民众,那么民众就不再将其视为君主,而不得不认为他是专制暴君。当此之时,民众(中略)不再承认其为君主,放弃他并另择他人做守护自己的君主,这就是符合法律和道义之事,而不再被视为是一个错误。

——选自《荷兰独立宣言》

阿道夫·艾希曼有罪吗?奥兰治亲王无罪吗?

如果我们假定在国家法之上有世界共通的自然法存在,那么与自然法相冲突的国家法自然就无效,遵守法律的义务也就自然消失了。荷兰否定腓力二世统治权的决议中所谓的法律和道义,就是自然法。奥兰治亲王的行为,从西班牙王国的法律来看确实有罪,但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则无罪。艾希曼的行为虽然是依照德意志第三帝国(纳粹德国)的法律而进行的,但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则是有罪的。

自然法是一种主张一定的权利,因为人类本性中的美德而固然存在,由自然赋予,并且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得到普遍理解的哲学。因为是由自然所决定的,自然法则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

今天,我们说的数据处理伦理,也属于自然法规范范畴。

数据处理伦理道德规范集中在3个核心概念上:

1)对人的影响。数据通常代表个人的特征,并可以用于做出影响人们生活的决策。伦理道德规范要求数据只能维护人类尊严的方式被使用。

2)滥用的可能性。滥用数据可能会对个人和组织产生负面影响。这带来了防止滥用数据的伦理要求,特别是针对那些会损害更大利益的滥用行为。

3)数据的经济价值。数据具有经济价值。数据所有权的伦理道德规范应明确如何获取及由谁获取相关价值。

美国的棱镜计划显然是不符合自然法的,这就是数据的伦理问题。

隐私条款下的伦理道德原则,引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基本原则包括:

1)公平、合法、透明。对涉及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应以合法、公平和透明的方式处理。

2)目的限制。个人数据必须是为特定的、明确的和合法的目的而收集,而不是以与这些目的相违背的方式进行。

3)数据最小化。个人数据必须足够、相关,并且限于与处理目的相关的必要数据。

4)准确性。个人数据必须准确,并在必要时保持最新;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不准确的个人数据能及时地被删除或更正。

5)存储限制。数据必须以允许识别数据主体(个人)的形式保存,存储时间不得超过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所必需的时间。

6)完整性和保密性。必须使用适当的技术或组织措施,确保个人数据以适当安全的方式被处理,包括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的处理,以及意外丢失、破坏或损失。

7)问责制。数据控制者应该负责并能够证明遵守这些原则。

GDPR原则综合考虑和支持个人对其数据的某些限定的权力,并且必须在平权行动的基础上,自愿给予,具体的,明确的和知情的。

加拿大隐私法也制定了类似的法案PIPEDA,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也发布了一份报告,确定数据处理的伦理要求。

数据可能被滥用,并且与潜在的伦理标准相抵触,如尊重他人,善行和正义。执行商务智能、分析和数据科学相关活动,需要一种超越当前所在组织界限的伦理观念,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数据安全、法律仅提供最基本的保证,而自然法的自觉遵守,不作恶的道德要求,都是数据伦理要求的基本领域。

 

参考文献:《穿越数据的迷宫--数据管理执行指南》 劳拉·塞巴斯蒂安·科尔曼

DAMA数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 DAMA国际

《撼动世界的思想家格斗》  茂木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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